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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委托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对居民生活用水等价格调整组织听证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委托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对居民
生活用水等价格调整组织听证的通知
(鄂价法规[2003]18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通知》(鄂价法规[2002]257号)确定的听证项目及其“只在一定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听证活动,可以由有定价权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的规定,考虑到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等项目的部分定价权限在省,但属于在市(州)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有利于这些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时能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特委托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对其价格调整组织听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听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为: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燃气、城市公用交通等3项。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通知》(鄂价法规[2002]257号)和《湖北省定价目录》中有关具体定价内容、定价范围的规定,其正确内涵是:
  (一)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特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居民生活使用的商品水价格。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是随水价征收的覆盖全社会各类用水的法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强制性公益服务收费项目,其性质、管理、使用等与商品水价格有本质区别,其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国家和省另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属于该听证项目要求的范围。
  (二)燃气,特指城镇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零售价格,不包括开户费、配套器具、表计安装和维修校验收费等相关项目。
  (三)城市公用交通,特指城区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
  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不再属于省物价局定价权限,其价格听证活动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国家计委规定并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项目,属于中央定价权限的,由省物价局组织价格听证;属于省级定价权限的省以下独立电网供电企业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委托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价格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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