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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新版码头统一发票的函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新版码头统一发票的函的复函
(沪地税稽[2003]14号)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印制新版码头统一发票的函》(沪港计[2003]9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局所属“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处”因管理体制变化更名为“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为适应目前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意对现行使用的《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统一发票》作部分修正并更名为《上海港码头统一发票》(票样附后)。
  二、现行使用的《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统一发票》使用至2003年7月31日,新版发票自2003年8月1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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