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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认证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认证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鄂价办[2003]178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了做好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收费行为,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鄂财函[2003]181号)精神,结合价格认证中心的实际,请你们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自觉接受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附:《省财政厅关于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财政厅关于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省

财政厅关于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鄂财函[2003]181号)


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制定湖北省价格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鄂价法规函[2002]61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文件精神,我省各级价格鉴证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已陆续从中介机构退出。为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规范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收费,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同意设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收费项目,下设五项二级项目:“非刑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费”;“非刑事涉案物品价格复核裁定费”;“涉案公物、罚没物、无主物、抵债物底价鉴定费”;“价格纠纷仲裁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费”。
  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物价部门所属的价格证证中心为收费主体。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价格认证中心,其中心必须为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法人单位。
  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四、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收取标准(见附表)。
  五、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主要用于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等方面的支出。
  六、各地价格认证中心收取价格认证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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