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足现有编制名额,充实区级城管行政执法队伍。2001年底市政府出台的《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苏州市区城管执法人员编制暂定420名。目前,市区(不含吴中区)已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定程序招聘277名,各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缺编情况,导致城管行政执法力量不足。为把“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延伸到基层”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建立起街道层面市容环境日常管理和执法管理的快速联动反应机制,各区都要按照规定程序,把城管执法队伍缺编人员招满,充实到区级执法队伍,城管执法工作的各项经费,按照市委、市政府(2001)27号文件精神,由市、区两级财政落实到位。
(二)有序地向各街道(镇)派驻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为真正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重心下移到街道(镇),各区都要把一定数量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派驻到街道(镇)。原则上,向每个街道(镇)派驻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具体数量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人员的配备上,各区要力求把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城管执法人员派驻到街道(镇)。
(三)健全街道层面的城管行政执法机制。向街道(镇)层面派驻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大胆进行探索,市里不强求一个模式。各区要重点明确和落实派驻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街道(镇)层面的城管执法巡查,建立健全城管执法的快速反应机制。
(四)理顺区城管执法部门、派驻执法人员和所驻街道(镇)三者的相互关系。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城管执法工作。街道(镇)是所在辖区市容环境日常管理的主体,本身不具有城管执法资格。各区要强化街道(镇)在市容环境日常管理方面的职责。日常管理是执法管理的基础,执法管理不能代替日常管理,执法管理为日常管理提供保证。执法管理和日常管理,两者不能偏废。派驻执法人员有责任配合街道(镇)的市容环境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所在街道(镇)区域内的城管执法工作。街道(镇)要充分依靠派驻执法力量,切实提高街道层面的市容环境管理工作水平。派驻执法人员关系隶属于区城管执法部门,编入城管中队建制,接受区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镇)的双重考核。
(五)为街道层面城管执法提供必要的硬件条件,市、区要给派驻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工具等执法装备,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一般情况下,派驻执法人员可与街道(镇)城管科联合办公,并与社区建立联系点制度。
(六)加强对派驻执法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城管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区派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区城管执法部门要坚持制度管人原则,落实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轮岗交流制等相关制度,严格对派驻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考核和奖惩,保证派驻工作和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街道(镇)要加强对派驻执法人员的日常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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