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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审计机关组织和聘请审计力量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列入建设项目支出。
  第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重点公共工程计划和政府公共工程的批复抄送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将重点公共工程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通报审计机关。
  其他与重点公共工程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重点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定期报送反映工程各阶段实施情况的资料,具体要求由审计机关提出。
  第八条 重点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重点公共工程全过程履行内部监督职能。
  内审机构应当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 对重点公共工程以外的政府公共工程,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核结果应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可进行抽审,社会中介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对政府公共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准备阶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用途、设计规模、投资概算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政府公共工程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
  (二)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变更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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