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
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3]9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苏州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公共工程是指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设施,主要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及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投入资金等进行的公共工程。
第三条 苏州市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市本级政府公共工程前期准备情况、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与政府公共工程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点公共工程,是指《苏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
审计机关必要时可以对重点公共工程的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