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区(市)县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本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
第十二条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软件的研发与推广以及信息服务的开展,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鼓励开发、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
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和规范,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四条 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应按本市信息产业经济指标报表制度将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有关情况报送市统计部门。
第四章 信息工程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和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十七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申报立项;项目专业技术方案报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信息工程项目,由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
第十九条 必须招标的信息工程项目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若干规定》、《成都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条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信息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