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规划、实施信息工程和服务、开发利用信息资源,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市场主导、适度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
第五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信息化专项规划,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的部门专项规划,报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各区(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通信行业管道规划及社会对信息基础管线的需求,协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信息基础管线规划,并监督实施。
本规定所称信息基础管线是指信息传输网络的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管道以及依附于地铁、隧道、桥梁等公共设施一次性铺设的信息传输网络光(电)缆线和架空线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基础管线规划。确因需要作相应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章 信息产业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产业,是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要求,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市信息产业发展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