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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使用地质工作成果资料收费标准的函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使用地质工作成果资料收费标准的函
(吉省价收函字[2003]14号 2003年6月26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申请制定使用地质工作成果资料收费标准的函》(吉国土资财发[2002]1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地质工作成果资料收费标准,现就相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吉林省地质资料馆可对使用国家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的(除中央机关、国务院和省级政府部门及国防、军事需要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使用地质工作成果资料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公益性地质资料和保护期外的地质资料公开向社会提供服务,无偿利用,借阅时只收取调卷费、磨损费,需要特殊服务的收取综合加工资料费。
  三、收费须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破损地质资料的修复及与保护馆藏资料有关费用的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此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再根据试行情况制定正式标准。
  此复。
  附件:1、使用地质工作成果资料收费标准。
     2、社会公益性地质资料工本费标准。

  附件1:

使用地质工作成果资料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元)
  1    微机查询费用  无偿利用
  2    调卷费      件      10.00
  3    磨损费阅览费
       区调资料    元/人.天    10.00   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物化探.矿产资料     元/人.天    10.00
  水工环综合性资料     元/人.天    20.00
  复制 复印文字      元/8开.页   2.00
               元/16开.页   1.00
  复印图件         元/8开.页   3.00
  黑白扫描图件       60×90cm    100.00 含工本费
  彩色扫描图件       60×90cm    300.00 含工本费
  4 综合加工资料                 由供需双方根据提供信息量大小.难易程度以及产生的效果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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