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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意见

  三、要通力配合,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推进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
  住房公积金管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关系到改革的发展进程,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通力配合,发挥全社会力量,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做好。当前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对县(市)公积金管理部的领导。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作为市中心驻县(市)的管理机构,既要由中心直接领导,又要自觉地接受所在地政府的领导,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各县(市)的经济发展相同步,更大地发挥公积金的作用。按照公积金管理的职能和职责,由各县(市)政府主管城建的县(市)长,协助市政府分管公积金管理部的工作。
  (二)推行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工作。一是已实行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县(市)区,要按照《办法》规定,逐步理顺住房公积金基数和缴存比例。即:缴存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5%(200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 二是对于已缴存但未实行住房公积金财政代扣代缴的县(市)区,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提供具体情况,各级财政部门研究代扣代缴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三是对于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在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加大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力度。结合县(市)的具体情况,对于财政收入较好的县(市)区,要按《办法》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落实;对于财政收入困难的县(市)区,要首先保证职工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现代扣代缴,单位缴存部分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不能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欠缴部分待财政形势好转后进行补缴。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有关单位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研究。2003年确无能力交缴的单位可以制定缓缴计划,但要列入2004年预算。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大民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力度。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私营、外商投资企业,要按《办法》规定,全面启动住房公积金,进行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做好私营、外商投资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建立工作。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大检查。由审计、财政、监察和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办法》,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大检查。检查的内容要围绕公积金缴存有关情况进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拒绝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处理原则,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把处理违纪问题与处理责任人结合起来,加大处罚力度,严肃纪律。检查结束后,要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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