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3年6月17日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全面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对于依法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实施《办法》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总结我市十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颁布出台的。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颁布和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实施公积金制度,对于加快我市住房建设步伐,促进住房消费增长,提高职工购买住房的支付能力,转变职工住房消费观念,推进城市建设的发展,推进住房货币化分配进程,推进国企改革步伐,拉动我市经济增长,实现“三先四市”奋斗目标,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办法》宣传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办法》的宣传与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建立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使《办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规则深入人心。在宣传、学习过程中,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既要当好《办法》的宣传员,又要成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执行者。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因此要带头学习宣传《办法》,带头依据《办法》推进工作,带头依法尽职守责。
二、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切实把公积金制度实施好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各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公积金安全的重要保障。按照《办法》的要求,要建立定期执法检查制度。财政、房产、审计、监察和人民银行要强化对公积金的监管意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房产局,监督管理工作由房产局牵头并负总责。由上述五个部门组成监管联席会,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定期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全面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人民银行要依法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规范专户设置。审计部门要严格实施年度审计制度,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