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山石资源保护
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4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山石资源保护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青岛市山石资源保护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山石资源保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青岛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依据,通过开展山石资源保护专项整顿,切实维护我市山石资源的勘查开采秩序,有效保护生态地质环境,努力实现“把青岛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民主健全、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生活富足、特色鲜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城市”的宏伟目标。
二、工作步骤
山石资源保护整顿工作从2003年7月10日起,2003年8月10日结束。
(一)准备阶段(7月10日――7月15日)。主要包括宣传发动,组织领导,调查摸底及制定实施方案等基础性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16日――7月20日)。各区市要对辖区采石情况进行排查,不留死角,并对排查结果逐一登记。对不符合开采条件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21日――8月10日)。专项整治工作以区市自查为主,上一级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进行督导检查和验收。各区市务于2003年7月25日前将专项整顿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市政府将在2003年8月10日前对专项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区域
(一)主要任务
依法查处越界开采、无证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开采山石资源等违法行为;限期整顿乱采滥挖、破坏浪费山石资源的持证矿山;全面清理非法转让山石矿业权的违法行为;逐一排查已发放的山石资源采矿许可证;依法查处山石资源违法行政案件。
及时纠正违反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行为,依法查处各种破坏山体和不按有关规定对采石造成的矿山生态破坏进行恢复治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已被破坏的山体、残留矿坑,各级政府要制定综合治理规划和实施方案,本着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综合治理。对大部山体已遭破坏,治理恢复难度大且没有保留价值的,应科学论证,合理规划,采平复垦或作为开发用地;对基本保持原貌能够进行恢复治理的山体,应因地制宜,实施整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