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贸委关于加强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3]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商贸委《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对于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不规范,物资回收渠道混乱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还带来了一些社会和经济问题。为此,根据我市的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加强回收利用管理的再生资源的范围再生资源主要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种废旧物资,其中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建设中产生的金属和非金属边角废料、废液,报废的各种设备和运输工具,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售或丢弃的各种废品和旧物。具体包括:废旧黑色金属(主要包括废钢铁)、废旧有色金属、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废旧橡胶轮胎、废塑料、造纸原料、化工生产原材料、废玻璃、废电池等。
二、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清理整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组织落实,检查验收”四个步骤,由市商贸委牵头,会同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对兰州地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重新进行资格认定和审核登记,对无照流动摊贩和收购摊点,对外承包、挂靠、租赁以及转租、转借营业执照的回收企业和收购站点,未经登记不合法、不规范的再生资源市场以及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回收企业(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今后凡需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须向市商贸委提出申请,取得统一印制的经营资格审核证明,并到公安部门备案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经营行为。由市商贸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市场)进行集中检查,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今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站、点)在收购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履行出售人身份证审核登记手续;在收购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或者公安机关要求清查的赃物,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赃物,不得隐瞒和包庇。同时,禁止在铁路、矿区、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禁止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禁止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搞“假回收”,出售报废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拼装车。对不认真履行回收企业职责和从事上述违法经营活动的企业(市场),严肃处理,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