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各级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安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况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劳动监察。
9.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保证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不含复工复职者)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按时发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按照《无锡市地税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锡地税二(2001)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市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具体保管规定另行制订。自谋职业后,一时找不到工作的,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登记证;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0.对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用人单位要从退役士兵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市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11.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当年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