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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退役士兵,愿自谋职业的可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愿自谋职业的,由市安置部门会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帮助安置就业:(1)入伍前没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征集兵;(2)入伍前原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其以上者;(3)转业士官;(4)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5)西藏兵;(6)入伍后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符合原“农转非”条件的农村征集兵。
  4.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贯彻“从那里来,回那里去”原则,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其中,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在市接收安置范围内的转业士官,允许易地安置。
  5.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置就业,也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
  6.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采取自谋职业与帮助安置就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先在规定时间内,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不含复工复职者),经批准,与其签订《无锡市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协议书》,办理公证后,向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负责其工作分配,不再负责为其开具“无锡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服役年限5年以下的义务兵3万元,服役年限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的复员士官4万元,服役年限10年(含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5万元。其次对不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办法。部、省属单位严格按省下达的安置计划执行。其它单位(含合资、独资、民营和私营企业)由市下达安置计划执行。指令性计划下达后,通过劳动力市场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安置退役士兵工作。对“双向选择”中未选到单位的退役士兵和未选到退役士兵的接收单位,采取政府下任务书的方式进行指令安置。任何单位不得拒收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指令性分配后,3个月不去报到工作的作自动放弃,工作自理,不再享受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安置时要给予照顾。
  7.用人单位要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为每人9万元,一次性付清。有偿转移金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中列支。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根据《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1)31号和苏政发(2001)4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每名安置计划原则上按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以上标准支付有偿转移资金,拒不交纳罚款的,按非诉行政案件依法由人民法院审查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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