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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市行政区划调整中处理有关问题的基本精神,对市区退役士兵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别接收安置。政府有关部门凭负责接收安置的各级民政部门或政府安置部门印章为退役士兵办理入户和有关优惠政策等手续。
  (一)从锡山区东亭、东北塘等十四个镇入伍的退役士兵,以及符合政策规定易地安置到这十四个镇的退役士兵,由锡山区负责接收安置。
  (二)从惠山区洛社、前洲等十个镇入伍的退役士兵,以及符合政策规定易地安置到这十个镇的退役士兵,由惠山区负责接收安置。
  (三)从滨湖区太湖、南泉、华庄、马山等四个镇和梅梁街道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政策规定易地安置到上述四个镇和街道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原从上述四个镇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由滨湖区负责接收安置。从原郊区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由滨湖区负责安置。
  (四)从新区梅村、坊前镇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政策规定易地安置到上述两个镇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原从上述两个镇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由新区负责接收安置。新区旺庄、硕放、南站镇原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由新区负责安置。
  (五)原从崇安区广益镇、南长区扬名镇、北塘区黄巷和山北镇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符合政策规定易地安置到上述四个镇的农村退役士兵分别由崇安区、南长区和北塘区负责安置。
  (六)从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新区旺庄、硕放、南站和原郊区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符合政策规定易地安置到上述地区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负责接收安置。江阴市、宜兴市的退役士兵分别由江阴市、宜兴市接收安置。
  三、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国家有关安置工作政策、法规,深化改革,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和帮助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市负责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规定:
  1.凡驻本市市区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上岗;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部、省属单位和市属单位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而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下属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
  2.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以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一栏中盖有单位印章为准),退役后除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者,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转制或破产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已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市安置部门负责安置;原工作单位被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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