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咸宁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2003]82号 2003年7月1日)
咸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咸价管字[2003]27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精神,为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经研究,同意你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标准每立方米由0.20元调整为0.30元。
二、以上价格从2003年7月10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三、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你局要按年度审查制度的要求,监督和掌握污水处理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征收企业必须按文件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