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延州政电[2003]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一个特殊的困难群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实施《管理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各县(市)要尽快成立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救助管理工作。各级民政、公安、卫生、交通、铁路、城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各救助站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路、城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相关的工作。
三、抓紧建设,强化保障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尽快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已经设立收容遣送站并且具备设立救助站条件的县(市),要整顿站容,更换站牌,为改设救助站创造条件;不具备实施救助条件的县(市),要改善救助条件,确保实施救助管理工作有序进行。8月1日前,原有的收容站要承担起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没有设立收容遣送站的延吉、龙井、珲春等市,要在7月底前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并落实经费,切实保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要加强各救助管理所的队伍建设,保证救助管理所所需的编制;要加大投入,保证救助工作所需的经费、房屋以及其他设施。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00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