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市政府按下列程序制定关于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授权文件: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行性报告;
  (二)以本部门文件或本单位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出具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由提交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四)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拟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准备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材料;
  (二)递交拟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论证报告;
  (三)草拟该行政处理决定;
  (四)以本部门、单位文件将上述材料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五)市法制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报经市政府批准;
  (七)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八)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事实证据等材料应加盖本部门、单位印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市政府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授权文件或者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印发施行前,提交部门、单位未将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市政府领导不予签发,发文机关不得制发文件。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认为不宜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授权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将有关材料返回提交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未按本规定程序擅自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隐瞒事实证据、弄虚作假导致市政府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证照、作出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九条(八)项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