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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
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100号 2003年7月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通知》规定的应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必须按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他情形的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由市(含)以下国税机关审核审批。
  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认定条件按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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