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代理商的确定程序:
(一)由国内法人、组织、自然人自荐,中介组织或相关机构推荐;
(二)委托人对经自荐或推荐的候选代理商进行初审,情况复杂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由委托人与代理商正式签订《昆明市国内招商引资代理协议》。
第六条 代理商的职责:
(一)了解掌握昆明市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
(二)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优势和渠道,宣传昆明的投资环境,扩大昆明对外知名度;
(三)接受委托筹备昆明市招商说明会及招商项目发布会等项目推介活动;
(四)负责向委托方提供投资商的相关资料,负责安排项目单位与投资商的会晤、洽谈、考察等活动;
(五)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六)定期向委托人反馈有关招商引资代理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本市代理招商的重点领域如下:
(一)高新技术产业;
(二)现代农业、生物资源开发;
(三)能源、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信息产业;
(五)生态环保产业;
(六)旅游服务业;
(七)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公益事业;
(八)现有企业的嫁接改造;
(九)本市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
第八条 市级国内合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确定,每年初由市经协办会同市属有关主管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汇总筛选。
第九条 代理费的支付标准:
(一)引进市外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生物资源开发、生态环保产业及现有企业的嫁接改造项目,按实际引资数额的0.8%支付代理费;
(二)引进市外资金投入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按实际引资数额的0.5%支付代理费;
(三)引进市外资金投入其它产业开发的项目,按实际引资数额的0.4%支付代理费。
第十条 实际引资数额是指外来投资方实际投入项目中的货币资金。实际引资数额由委托人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代理商意向引资的项目应向委托人进行申报登记,并接受委托人和项目主管单位的监督,未进行申报登记和委托的项目不予支付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