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内
招商引资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政发[200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国内招商引资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昆明市国内招商引资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其它组织及个人参与昆明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有效利用国内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云南省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代理制,是指由市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国内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代理商)签订招商引资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商向国内推介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是昆明市国内招商引资代理业务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代理商的资格审查、选择推荐工作;
(二)受市政府委托作为委托人与代理商签订招商引资代理协议;
(三)及时向代理商提供昆明市招商引资政策法规、项目信息、市情动态;
(四)定期或不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和反馈招商引资代理情况;
(五)负责接受招商引资代理项目的申报登记、引进资金到位数额的确认、提出代理费支付意见和监督兑现等日常工作;
(六)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国内招商引资代理工作。
第四条 代理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履约能力;
(三)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
(四)能如实提供工商登记、社团登记和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