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小煤矿验收申请后的20日内,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整顿标准逐矿进行验收。时间为2003年7月1日—10月10日。
(三)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复查的小煤矿,应于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逐矿进行复验。时间为2003年7月1日—11月10日。
(四)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做好督查的迎检工作。时间为2003年7月1日一11月20日。
七、整顿责任
(一)本次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为本辖区内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职为本辖区内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验收、复验结果负责。
(三)本次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四)关闭矿井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凡辖区内列入关闭的矿井,必须于2003年11月20日前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全部关闭到位。
八、整顿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认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6月18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平顶山现场会议精神,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坚决克服厌战、自满及畏难情绪,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打赢这场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攻坚战。
(二)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协调作战,确保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按期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豫政办[2001]100号文件规定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配合。
(三)严格标准,堵塞漏洞,严防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在复查过程中蒙混过关。坚决杜绝在图纸管理和开采工艺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现象的发生。
(四)宏观调控,合理规划,实现我市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发展。在煤矿专项治理整顿期间,不再批准新建小煤矿。
(五)严肃纪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在整顿验收工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追究。严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借煤矿专项治理整顿之机对煤矿收取各种费用。
(六)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顶着不关、拖着不整、失职渎职、欺上瞒下、充当非法小煤矿保护伞的现象和人员要公开曝光,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