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齐全并及时填绘,符合井上下实际情况。
(九)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无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现象。
(十)煤矿必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特殊工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作业规程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
(十一)煤矿调度室必须安装矿井综合监测系统监视器,井下各作业地点必须安装防爆电话,并与调度室保持畅通。
(十二)地面生活福利设施必须达到《郑州市乡镇煤矿地面生活福利建筑设施标准》。
(十三)煤矿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必须与指定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十四)豫政办[2001]100号文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标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小煤矿,按照“拉倒井架、毁坏井筒、拆除地面设施、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吊销所有证件”的标准予以关闭:
(一)非法(含无证、“四证”不全、死灰复燃)开采的煤矿;
(二)截止到2003年7月1日,未经市人民政府验收通过的小煤矿;
(三)开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未采取“四位一体”防范措施的小煤矿;
(四)本次验收、复查、督查不合格的小煤矿;
(五)2003年以来,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或发生过一次死亡3至9人事故,影响极坏、情节恶劣的小煤矿;
(六)截止到2003年9月16日,所有未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的小煤矿(含“四证”齐全的、“四证”不齐全的、上报待批的)。
五、整顿原则
本次深化治理整顿小煤矿工作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
(一)已经省关整领导小组批准、“四证”换发齐全、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实行边生产边复查。
(二)已经省关整领导小组批准、正在换发“四证”的小煤矿暂缓“四证”换发工作,严禁私自组织生产,待复查合格后,继续换发“四证”。
(三)经市人民政府验收通过并上报省关整领导小组待批的小煤矿(含基建小煤矿),待复查合格后,履行审批和“四证”换发手续。
(四)未经市以上人民政府验收通过的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六、整顿步骤
验收、复查和督察工作交叉进行。
(一)符合复查验收标准的小煤矿(“四证”换发齐全的、“四证”不齐全的、上报待批的)自检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时间为2003年7月1日—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