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经市以上人民政府验收通过的小煤矿;
(五)所有非法生产的小煤矿。
四、整顿标准
根据《
矿产资源法》、《
矿山安全法》、《
煤炭法》、《
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国办发[2001]68号和豫政办[2001]100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依据,“四证”齐全及允许保留的矿井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煤矿井下开采具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全风压通风。未经批准严禁风井出煤;消灭无风、微风、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风,无瓦斯超限作业和超通风能力生产等现象。
(二)所有煤矿必须装备可靠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沼区域的掘进头面,按规定必须安装和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专用电源、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并确保运转正常;开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落实“四位一体”防范措施。
(三)矿井具有可靠的排水系统。水泵配备的数量、排水管路敷设、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必须配备两台以上探水钻,且钻杆长度每台不少于30米;有专职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矿井防治水制度健全,并按程序审批。井下采掘头面必须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规定。
(四)矿井必须实行双回路电源供电。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设备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齐全,井下所有电气设备消灭失爆。
(五)矿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齐全完好,升降人员绞车钢丝绳缠绕层数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矿井主提升容器不得使用吊桶,矿井提升装置测试合格并取得提升运行许可证。井下“一坡三挡”(在倾斜巷道中,必须设一个阻车器、两道挡车器)和“三固定,四保险”(开车司机固定、弯道工固定、信号工固定、保险闸、保险垌、保险杠、保险绳)等配备管理到位。
(六)矿井防尘、防灭火设施完善,使用正常有效。
(七)煤矿五职矿长(矿长及生产、安全、技术、机电副矿长)配备齐全,并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员、“一通三防”和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备齐全;特种作业和煤矿井上、下作业的其他人员,必须经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