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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3]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公厕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又名公共卫生间,下同),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员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道路、广场、旅游景区(点)、公共绿地和车站、码头、宾馆、商场、餐饮店、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厕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财政、卫生、物价、园林绿化、交通、贸易、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卫生、有利排放、便于清运、美观适用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员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厕规划,作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八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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