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布局结构。各区(市)县对粮食收储量小、经营艰难、长期亏损、地处边远地区的粮食购销企业,可采取改制、出售、兼并等形式,彻底解决企业体制问题。
三、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妥善处理“三老”问题
解决“三老”(“老帐”、“老粮”、“老人”)问题是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要坚持“新老划断”的原则,妥善处理“老帐”,对“老粮”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销售,切实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一)妥善处理“老帐”
新组建的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要按规定划转帐务和资产。按“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将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5月31日前经审计核实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和1998年6月后至改革前形成的经审计核实认定的亏损以及按规定已销售陈化粮的价差损失、应上交粮油价差款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转到新组建的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确保国有资产和银行贷款的安全。
放开粮食购销的九区原粮食购销企业经审计核实的1998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发生的亏损划入新组建的购销公司,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后暂时给予贴息。待国家明确有关政策后处理。
(二)减少“老粮”库存,全力促销
1、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管。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成财建[2002]29号)精神对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稻谷给予相应补贴,其余的粮食风险基金主要应用于高价位稻谷销售的价差补贴。
2、强化“老粮”的销售管理。“老粮”的销售要在区(市)县政府的领导下,由粮食、财政、物价、农发行等部门共同确定合理价格,实行公开、公正销售。
3、严格处理陈化粮。对处理计划未下达仍存放在各区(市)县的陈化粮,要按政策核定费用、利息,由当地财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金给予补贴,直至按规定处理完毕为止。
(三)积极稳妥地分流安置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职工
对自愿自谋职业人员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安置费给予经济补偿。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市)县应积极做好已转换国有身份职工的不业指导和其它后续工作。
四、加快粮食购销企业产业化进程,提高产业化水平
(一)加大对粮食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各区(市)县政府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粮食龙头企业,扶大、扶优、扶强一批粮食龙头企业,鼓励以质量创品牌,以品牌占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