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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

  4、公有住房出售登记费。
  由登记机构向购房人按每套50元收取(含电脑制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费)。
  5、产权证工本费。
  产权人因灭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房地产权证书,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本25元收取。
  (二)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费。
  1、抵押、设典(限现房)权利登记费。
  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土地使用权和非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计费基数按登记的抵押、典当物的价格总额确定,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
  2、个人住房抵押权利登记费。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每套100元收取;申请组合贷款或其他贷款的,按每套200元收取。
  (三)预告登记费。
  1、因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的预告登记,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套50元收取。
  2、以预购商品房(个人住房除外)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等的预告登记,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抵押、设典权利登记收费标准收取。
  3、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登记,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而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的单方预告登记,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套50元收取。
  (四)异议登记、文件备案登记费。
  因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状况不一致而发生的异议登记;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发出的法律、行政文件,及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房地产权利的文件登记备案,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件50元收取。
  (五)注销登记不收费。
  上述各类登记收费均含证书工本费。
  二、房地产资料查阅收费
  (一)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费。
  1、查阅房地产登记资料(含提供房地产登记册打印件和房地产原始凭证摘录),由登记机构向查阅人按每次每套(指每套房产)30元收取;一次查阅在20套以上的,超过20套以上的部分,按每次每套(指每套房产)10元收取。
  2、资料复印按每张1元收费。
  (二)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成果资料查阅费。
  1、查阅房地产勘丈资料,由成果管理部门向查阅人按每次每套(指每套资料)50元收取。
  2、复制房地产勘丈资料,由成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按每套(指每套资料) 300元收取。
  3、地籍图复制费。
  (1)由成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按以下标准收取:
  1:500地籍图每幅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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