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
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
(沪价商(2003)026号、沪财预(2003)061号)
市房地资源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房地产登记和资料查阅收费标准的函》(沪房地资权[2003]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精神,以及《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7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经研究,对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作适当归并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房地产登记收费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1、土地使用权和非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费。
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登记的项目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收取: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2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8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6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4
超过10000部分 0.02
项目价格总额(即计费基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1)土地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计算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5年的《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沪府[1995]38号)计算确定。
(2)房屋部分:商办楼按《上海市住宅、商办楼工程造价参考标准》(见附件)计算确定;其他可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或决算书,或者招投标文件办理。
2、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费。
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套80元收取。
办理上述初始登记应按一个项目、一个地块为一证,土地、房屋先后分别登记的,不能重复计算,土地初始登记每件收费的上限为2万元, 房屋初始登记每件收费的上限为4万元;土地、房屋合并登记的,每件收费的上限为6万元。
3、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更正登记费。
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遗赠等发生的转移登记;因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土地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分割或合并等发生的变更登记;因房地产登记册记载有误发生的更正登记(因登记机构工作差错引起除外)等,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住房每套80元、非住房每套30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