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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
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
(沪价商(2003)026号、沪财预(2003)061号)


市房地资源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房地产登记和资料查阅收费标准的函》(沪房地资权[2003]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精神,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7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经研究,对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作适当归并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房地产登记收费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1、土地使用权和非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费。
  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登记的项目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收取: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2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8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6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4
  超过10000部分              0.02
  项目价格总额(即计费基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1)土地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计算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5年的《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沪府[1995]38号)计算确定。
  (2)房屋部分:商办楼按《上海市住宅、商办楼工程造价参考标准》(见附件)计算确定;其他可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或决算书,或者招投标文件办理。
  2、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费。
  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套80元收取。
  办理上述初始登记应按一个项目、一个地块为一证,土地、房屋先后分别登记的,不能重复计算,土地初始登记每件收费的上限为2万元, 房屋初始登记每件收费的上限为4万元;土地、房屋合并登记的,每件收费的上限为6万元。
  3、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更正登记费。
  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遗赠等发生的转移登记;因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土地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分割或合并等发生的变更登记;因房地产登记册记载有误发生的更正登记(因登记机构工作差错引起除外)等,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住房每套80元、非住房每套3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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