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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加强我省旅游价格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

  (二)调控价格水平,保持旅游价格水平的基本合理和相对稳定
  1、重新审定全省游览景区(点)门票价格和特种旅游项目价格。游览参观点门票实行分级定价管理,一些知名度高、观赏保护性强、投资规模大(包括出境观光游轮)等重要景区(点)门票价格和特种旅游项目如潜水、漂流、空中动力伞、索道等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省级第一批定价管理的景区(点)、项目单位名称目录附后。列入省级定点管理的景区(点)和项目,由经营企业于7月底前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意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其他景区(点)由企业提出意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所有审定和备案的游览景区(点)门票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价格公报》和海南琼价网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价格不得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整偏高的景点门票价格,使其价格基本符合价值,遏制虚高定价,高额回扣的不法行为。
  2、对旅游定点购物商店和景区(点)内的服务娱乐价格水平进行调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景区(点)内的照相、服装出租、旅游商店的各种商品等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指导企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价格,坚决杜绝利用虚高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蒙骗、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认定和公布旅游星级饭店客房经营个别成本价和地区行业经营平均成本价,实行行业价格指导。星级宾馆酒店标准客房个别成本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星级宾馆饭店所在区域特点、宾馆品位、品牌、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要素,按照企业自报、行业协会公议,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核定。星级宾馆酒店标准客房行业经营平均成本价,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个别成本价的基础上,提出等级标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经核定的星级宾馆酒店客房经营个别成本价和地区行业经营平均成本价,通过价格公布指定的媒体公布,并作为监督企业不得低于成本经营的主要依据。
  4、制定我省接待旅游团队服务行业政府指导价标准。针对当前我省旅行社削价竞争的现象,省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接待旅游团队客房、旅游车、景点景区门票、旅行社组团、接团等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规范经营企业接待旅游团队服务价格行为。同时建立完善旅行社旅游线路价格备案制度,规定旅行社必须于8月中旬前,将相对固定经营的旅游线路的时间、内容、价格向物价、旅游部门备案,以调控价格水平。经备案的价格作为企业执行价格的依据,凡不按备案公布的价格标准执行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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