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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集中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每月10日前,各县级分公司应按《分配表》分别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简易申报),同时报送《分配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各县级分公司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市级分公司统一领购后,由各县级分公司以防伪税控系统分开票机形式分别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由市级分公司统一取得,统一认证,统一抵扣。防伪税控的发行、认证、报税工作均由市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对于县级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25%部分缴入市级及市级以上国库的,实行由市级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统一在市级分公司所在地申报入库的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中石化山东分公司实行市级分公司集中统一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县级分公司已经就地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再做调整,年度终了后,由市级分公司统一进行清算。
  各市国税机关,应做好中石化山东分公司各县级分公司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 。
  四、其他涉税问题的处理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及存货处理问题
  对县级分公司截止2003年6月30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和各种库存货物,由县级分公司提供有关资料,经原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出具证明后,并入市级分公司账簿,期末留抵税款继续予以抵扣,各种存货不征增值税。
  (二)对于县级分公司取得的在2003年6月30日前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因在市级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不能进行认证,原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认证系统将其一般纳税人信息保留至2003年9月30日。若上述专用发票抵扣联在原主管国税机关“认证相符”,则由原主管国税机关出具“认证相符”证明,市级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据以按规定予以抵扣;若认证结果为“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则由原主管国税机关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三)县级分公司原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稽核系统将其一般纳税人信息保留至2003年12月31日。稽核系统发现的涉及县级分公司的“比对不符”专用发票抵扣联,应由原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协查,并将协查结果告市级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相应处理。
  (四)2003年6月30日前各县级分公司欠缴的增值税,应于7月征期内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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