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3]16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发票管理处:
现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苏国税函[2003]1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从事粮食(含油料)收购业务纳税人的发票管理,纳税人在收购粮食(含油料)时必须开具使用粮食收购发票。
二、粮食收购发票实行全省统一印制,品种分电脑版和手工版,五联票和六联票。各单位应每半年度按品种制定粮食收购发票的印制计划,并分别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半年度的印制计划上报市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