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恢复药品价格备案公示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3]139号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各市、县物价局、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医疗单位,药品代理商及相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恢复因预防非典型肺炎而暂停的我省药品价格备案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药品价格备案公示仍按《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备案公示的通知》(鲁价格发[2002]259号)规定办理。
二、为了减少来局办理备案人员人数、次数,减轻备案工作量,对备案程序、时间等作如下改革:
1、《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申请表》、《山东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备案委托书》我局将在每期《药品价格专刊》上登载,备案单位可将其剪下或复印使用,或通过即将开通的山东药价网下载使用。备案单位不需来人来局领取。
2、备案单位按规定填写并盖章的《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申请表》、《山东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备案委托书》及规定提供的备案相关资料,可通过邮局邮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资料邮寄到“山东省物价局价格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备案资料邮寄到“山东省物价局信息中心”(邮政编码均为250013)。不要求备案单位来局送达。
3、严格备案办理时间,每周五为备案办理时间,备案单位可领取盖章备案表,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通过邮局邮寄备案资料的单位,于邮寄之日起半月后的周五领取盖章备案表。
附件:《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备案公示的通知》
附: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备案公示的通知
(2002年12月9日 鲁价格发(2002)259号)
各市物价局:
为了加强山东省药品市场价格管理,规范药品的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单位掌握药品价格政策,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决定对在山东市场销售的药品实行价格备案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