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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严肃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严肃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若干意见
(鄂教学[2003]27号 2003年7月2日)


各市、州、县、林区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招生过程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保护广大考生和高校利益,切实做好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行为。凡未经我省及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我省高等教育机构不得自行在外省招生;外省高等教育机构未经其所在省和我省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一律不得在我省招生,已经开展招生活动的,应立即停止。省内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凡未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一律不得在我省各种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和网站上刊登招生广告(章程)。各高等教育机构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以联合办学校或借名义将学历教育学生转由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代为进行教学和管理。
  凡有违纪招生、违规收费行为的学校,一经发现,省将责令其迅速整改,并采取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等措施,予以处罚,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规范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发放工作。我省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经省招办审签后,高校必须在5天之内,将新生录取通知书发出。未经省招办审签,各高校不得发放录取通知书。实行自主招生的高职高专学校,在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前,不能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由高校招生部门负责发放,不得转由院系或其他部门发放,更不得交由中介组织和个人发放。高校录取通知书上打印的录取专业和学历层次必须与省招办审签的录取名册相符,学校不得擅自在录取通知书上改变录取新生的学历层次和专业。严禁高校借发放录取通知书之机,以任何名义向考生乱收费。
  三、加强高校招生监察工作。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关口前移,全程参与,切实加强对招生录取过程的监督。高等学校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在向省级招生办公室上载前,学校招生管理部门须将审核名单送招生监察办公室复核后,再送主管校领导审批。要特别注意防止录取工作后期各种徇私舞弊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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