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
(郑政文[2003]161号 2003年7月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03年1月2日发布,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政策。为切实贯彻落实
《条例》和相关配套政策,实现新旧排污收费体制的顺利过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
《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贯彻执行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将各自的职责切实落实到位。认真贯彻执行排污费“收支两条线”制度,各级财政要保障环保执法和队伍建设所需经费。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
《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按照省环保局的要求,组织对本辖区内管辖单位、环境监察人员进行培训。
二、根据
《条例》规定,结合省环保局的通知精神,2003年6月底之前的排污费征收体制和权限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在2003年7月10日前开出2003年第二季度3个月的《缴纳排污费通知书》;2003年7月1日以后的排污费暂停征收,待省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通知。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标准、程序,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及时催缴拖欠的排污费,并按规定解缴国库,不得借新旧收费办法过渡之际,提前征收、重复征收、超标准征收或减少、免征排污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市财政、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环保部门加大对各县(市)、区排污收费工作的稽查力度,对违反国家规定征收排污费的有关责任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