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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擅自更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
  (三)截留、挪用、侵吞建设资金;
  (四)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五)对项目质量问题或事故隐患隐匿不报、不作处理或报告避重就轻;
  (六)工程监理玩忽职守;
  (七)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八)不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徇私舞弊;
  (九)与项目建设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内容显失公正;
  (十)设备和材料采购徇私舞弊;
  (十一)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十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三)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原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的;
  (十四)勘测、设计重大失误,影响投资效益;
  (十五)涉及影响或危害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其他问题。
  第十条 举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线索、证据真实有效;
  (二)基本事实、现状及危害描述清楚;
  (三)举报人尽可能用真实姓名,并明确其身份及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来访举报时,受理人应当场记录举报人举报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举报人确认无误并签名后登记归档。
  第十二条 对举报问题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收集、核实证据。
  第十三条 对举报案件应依据查实的客观事实及其后果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确有违规问题的投资项目要督促其认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调查,直至问题解决。
  第十五条 对稽察处理结果可回复有署名的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材料要及时登记归档,不得遗失和泄密。
  第十七条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八条 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受理当事人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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