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擅自更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
(三)截留、挪用、侵吞建设资金;
(四)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五)对项目质量问题或事故隐患隐匿不报、不作处理或报告避重就轻;
(六)工程监理玩忽职守;
(七)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八)不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徇私舞弊;
(九)与项目建设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内容显失公正;
(十)设备和材料采购徇私舞弊;
(十一)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十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三)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原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的;
(十四)勘测、设计重大失误,影响投资效益;
(十五)涉及影响或危害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其他问题。
第十条 举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线索、证据真实有效;
(二)基本事实、现状及危害描述清楚;
(三)举报人尽可能用真实姓名,并明确其身份及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来访举报时,受理人应当场记录举报人举报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举报人确认无误并签名后登记归档。
第十二条 对举报问题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收集、核实证据。
第十三条 对举报案件应依据查实的客观事实及其后果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确有违规问题的投资项目要督促其认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调查,直至问题解决。
第十五条 对稽察处理结果可回复有署名的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材料要及时登记归档,不得遗失和泄密。
第十七条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八条 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受理当事人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