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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方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种限定工作环节的请示》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方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税种限定工作环节的请示》的批复
(青国税函[2003]152号 2003年7月1日)


四方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方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种限定工作环节的请示》(青四国税发[2002]23号)收悉。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新的基层岗责体系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106号)的规定,税种的受理和限定工作应由税务登记管理岗负责,现行的一些制度和办法与新岗责体系不一致的,应以新岗责体系规定为准。因此,同意你局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新的基层岗责体系的通知》的规定,各项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的受理及限定工作,由税务登记管理岗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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