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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五城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失效]

  (一)五城区国有粮食经营性企业全部改制。经营性企业的资产和人员可在五城区各粮食分局内部统一调配。企业改制按成委发[2003]5号文和《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城区国有粮食经营性企业要通过采取改组联合、整体转制、股份合作、分离重组、国有民营等多种形式,调整产权结构。要在妥善安置职工、不逃废银行和财政债务、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企业或个人控股、兼并或全资收购。凡具备条件的均应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对企业优估出、市场前景较好、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要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培育为有竞争力的、产业化的、综合性的粮食龙头企业或粮食企业集团。
  三、加快城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实现国有资本的有序退出。国有粮食经营性企业改制时,安置职工后剩余的国有净资产职工能一次性付款整体购买的,可按成委发[2003]5号文规定转让给职工。剩余净资产职工不能一次性付款整体购买的,可将净资产对应的产权在指定的产权交易场所面向社会投资者进行产权公开招标拍卖,由市场决定成交价格,或将其产权划转给政府授权的国有投资机构持有。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依法破产。
  (二)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企业改制时,要按照统一规定计算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后,职工安置费可留在新企业作为股份,新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招聘人员。职工自愿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不再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三)严格执行职工内部退养政策。企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内部退养。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其转换国有身份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不计发给个人,留在改制企业作为专项公积金,用于企业给退养职工发放生活费和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退养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妥善处理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粮食企业长期使用无产权争议的土地和房产,有关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尽快明确权属关系。由统建、干道按有关政策移交给粮食部门使用的粮店,应无偿划拨给粮食部门。国土部门应对粮食企业有产权无土地证的房产按历史遗留问题予以确认核定,完善有关手续。长期使用厂矿企业、院校的房产由粮食部门与产权单位协商继续使用。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改制后设立的企业承担原国有企业全部债权债务,有权依法继续使用原国有企业全部债权债务,有权依法继续使用原企业的商标及各类“许可证”、“资质等级”等证照;凡改制企业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则上予以免收;土地、房产、城建、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应为企业办理相应证照变更手续,并按国家对改制企业有关优惠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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