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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五城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五城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成办发[2003]106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区国有粮食企业当前改革面临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粮食企业发展,现就加快我市五城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推进城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将二仙桥、龙潭寺、青白江粮食仓库和苏坡桥食油库重组为市属国有独资的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承担中央、省和市级粮油储备等政策性业务。
  (二)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新型用工机制。改革后的国有独资的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库容量合理定员定岗,竞争上岗,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三)城区五个粮食分局各组建一个国有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各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均应保留五个以上粮店,发挥平抑粮价调控市场的作用。按“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将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5月31日前经审计核实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和1998年6月后至2002年6月底前形成的经审计核实的亏损以及按规定已销售陈化粮价差损失、应上交粮油价差款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转到新组建的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四)五城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重组中,其资产和人员可在五城区各粮食分局内部统一调配。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对自愿自谋职业人员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政策规定计算安置费给予经济补偿,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成委发[2003]5号文件执行。
  二、加快城区国有粮食经营性企业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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