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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大注税管发[2003]2号 2003年7月7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发[2002]961号)转发给你们。对本文规定工作底稿及我市现有工作底稿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本底稿的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企业年度发生亏损的审核;企业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企业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
  凡发生上述业务,一律使用本文规定工作底稿。原使用的所得税代理业务工作底稿停止作用。
  二、本文附列的综合类工作底稿同时作为税务代理业务工作底稿使用。原印制的《委托人基本情况表》、《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用纸》等工作底稿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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