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理论课教学质量高、考试严格的职业学校,其各门专业知识课考试成绩均合格的毕业生, 申请相应职业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核合格,成绩载入鉴定档案和职业资格证书;操作技能鉴定按原规定组织实施。
  五、2003年,我省在机电制造类、信息技术类、能源运输类和商贸服务类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开展学校组织考试考核,劳动保障部门核发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试点工作。拟参加试点的学校可向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重点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申报表》附后),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评估审核后,于9月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确认。试点期间,学校组织考试考核须提前报告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校外考评员和督考员对学校组织的知识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进行指导和督查。必要时,劳动保障部门按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对部分学生进行抽查。试点学校相关专业学生经知识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职业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六、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考务管理的规定组织。凡国家或省已建题库的职业,应从题库中抽取试题组织考试;尚未建立题库的职业可由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命题,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用于职业技能鉴定。要按规定组织考评小组执行考核评分工作。其中,校外考评员应占考评小组人数的2/3以上;校内考评员不得由相关任课教师担任。坚持和完善督考制度,按规定派员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进行监督检查,鉴定成绩由督考员签字确认。
  七、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选择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同时,要规范并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鉴定所的日常管理,坚持与完善年检制度。
  八、各地劳动保障、教育和人事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工作。各地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职业学校专业分布、设施条件、学生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研究提出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把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比例和鉴定的合格率作为职业学校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在职业学校中广泛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做好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要求,推动我省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附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