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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转发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
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劳社字[2003]5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人事局,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劳动保障、教育和人事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积极动员和组织各类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使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机结合,促进职业学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今年起,我省城市职业学校机电制造类、信息技术类、能源运输类和商贸服务类专业的毕业生都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2004年,具备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有关专业应届毕业生一般也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逐步推行“双证制”。
  二、申请对毕业生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学校,应于鉴定前6个月向所在地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学生有关情况和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对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师资力量、生产实习条件、教学效果和就业情况进行评估,就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等级和实施方法等进行认定,积极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职业学校要结合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建立适应职业学校学生提高技能和职业素质需要的,满足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实践教学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继续教育规定,尽快提高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的技能水平,加快“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教学新模式,使职业教育教学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结合。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应体现相应职业标准的要求,力求使专业教学计划涵盖相应职业(工种)、岗位技能鉴定的内容。
  四、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范围与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见附件)确定。原则上,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申报中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高职院校中以高级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其教学计划明确要求操作技能达到高级水平,并且已经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应专业的毕业生,可以申报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开设专业与国家职业标准不对应的职业学校的毕业生,选择相近职业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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