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收费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对社会福利单位、下岗职工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涉及计量检定收费的,可以酌情减免。
八、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自行制定,统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后,需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省物价局、省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汇编”的通知》(皖价费字[1994]第5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略,见安徽物价网网址:www.ahpi.gov.cn)
二、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附件二、
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
三、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拒原因,而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期计划送检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四、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分部检定费。
(一)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的检定费;
(二)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的检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