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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继续减免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适用期已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受“非典”影响的
部分行业继续减免税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2003]194号 2003年7月11日)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厦财税[2003]10号文悉。鉴于当前“非典”疫情已基本结束,我市相关行业经营已逐步恢复的实际情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函[2003]55号的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受“非典”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在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继续采取减免部分税收的政策,具体批复如下:
  1、7-8月份,旅店业客房收入,再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城市公交和轮渡公司再分别给予减征30%和50%的营业税、城建税,9月份起恢复正常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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