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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2003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城市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三条 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以及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细则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细则所称用户,是指计量水表在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注册、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发生结算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为用水单位和居民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正常、安全供水,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安全、完好的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用水、合理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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