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对下岗职工再就业
各项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济价检字[2003]135号 2003年7月10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精神,为落实国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的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下岗职工的负担,维护下岗职工的权益,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及其分工
(一)检查的对象:县及县以上的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市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职业介绍机构。主要检查上述部门2002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分工:市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市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局直接检查,县(市)、区上述各部门的收费由所属县(市)、区物价局负责检查。
二、检查的范围
(一)违反规定向就业再就业人员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二)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的。
(四)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政策,增加收费频次和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六)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