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宜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2003]195号)
宜昌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宜服字[2002]133号)悉。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宜昌市及所属县(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鄂财函[2003]164号)有关规定,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宜昌市城区范围内为70元/平方米,枝江市、当阳市、宜都市城区范围内为40元/平方米,长阳县、秭归县、远安县、兴山县、五峰县政府所在地城镇为3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范围由你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收幅度在省定收费标准20%以内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