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中
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3]10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关于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进入和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鼓励私营个体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享受市政府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政策。
二、市财政应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各金融机构应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增加服务品种,放宽准入条件,简化放贷手续。尤其是要不断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授信面,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授信额。
四、鼓励中小企业实行专业化分工。引导中小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重点扶持成长型、科技型、出口型企业,鼓励中小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鼓励中小企业充分发挥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较快的优势,建立与外资企业和大企业的配套协作关系。拥有核心竞争能力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市产业发展导向资金,享受贷款贴息扶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市名牌带动战略政府奖励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