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经理记分试行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区经理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规范居住物业小区经理的管理服务行为,促进本市居住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
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经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小区经理违反
《办法》行为的检查和记分。
第三条 检查记分采取累计18分制。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分类型分为18分、3分、2分、1分四种形式。
第四条 居住物业管理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18分的处理。
(一)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二)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三)对业主、住户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
(四)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第五条 居住物业管理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3分的处理。
(一)未执行周一到周日业务接待制度的;
(二)接待人员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三)未按规定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的;
(五)提供特约服务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六)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维修基金收支账目或者其他按实结算收支账目的;
(七)电梯未通过年检或者呼叫报警装置失效的;
(八)小区环境脏、乱、差,居民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
(九)经查实,业主或使用人多次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十)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十一)未按规定发放住宅装修须知或将装修住宅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业主或使用人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