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
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3]217号 2003年7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11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现对山东通信服务公司2003年度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山东通信服务公司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仅包括山东通信服务公司青岛分公司。 山东通信服务公司所属的其他独立核算的企业,按税收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